一、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就会设立;
要是没有进行登记,就不能对抗那些善意的第三人。
通俗来讲,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就会生效,不过要是没有登记,就没办法对抗在该动产上已经享有抵押权并且已经登记了的善意第三人。
举例来说,甲把他的汽车抵押给乙并且签订了合同,这时候抵押权已经生效了,但是如果甲又把这辆汽车抵押给丙并且丙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丙的抵押权要比乙的未登记抵押权更有优先权。
总之,动产抵押权生效是以抵押合同生效为基础的,而登记是增强它对抗力的一种方式。
二、动产抵押权和查封哪个优先
通常情况下,查封在效力上要优先于动产抵押权。
查封属于一种司法方面的强制手段,其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让执行程序能够顺利开展。
而动产抵押权则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查封具有优先的地位,也就是说查封所产生的效力要比动产抵押权更优先。
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并且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障。
不过,如果动产抵押权在查封之前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并且完成了登记,那么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抵押权是有可能拥有优先受偿权的。
但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总之,一般而言查封优先于动产抵押权,然而在存在特殊情况的时候,动产抵押权也有获得优先受偿权的可能。
具体的问题需要具体地进行分析。
三、动产抵押权登记怎么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登记借助公示公信原则,能够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登记之后,抵押权按照法律进行公示,让外界能够了解物权的状态。
善意的第三人在不了解该动产已经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由于信赖登记公示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这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据登记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优先获得清偿。
倘若没有进行登记,善意的第三人有可能因为不知道存在抵押权而与抵押人进行交易,并且其交易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抵押权人就无法对抗该善意第三人,可能会面临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因此,及时进行动产抵押权登记对于维护抵押权人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当我们探讨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生效时,除了明确其生效的一般规定外,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需要关注。比如,动产抵押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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